欢迎访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网!今天是

宣传教育

当前位置:首页  宣传教育

论政绩观


文章来源:纪委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0-06-07   浏览:2504

论 政 绩 观

陈建波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所谓政绩观,就是对领导干部工作成绩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其中包括对什么是政绩、创造政绩的目的、创造政绩的方法、评价政绩的标准等的认识。对领导干部来说,政绩观问题至关重要。 

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领导干部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会干出什么样的政绩。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有可能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实事多做好事。否则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会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这个时候,他的“政绩”越大,危害也就越大。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面对国内改革发展的艰巨任务,各级领导干部更加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首先就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不可能落实正确的政绩观。反过来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也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也不可能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要有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对党和人民事业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要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把实现个人追求与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到解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放到解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迫切问题上,自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什么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宏观上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不断发展着的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增强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着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从微观上看,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是十分具体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坚决制止在错误的政绩观引导下产生的错误行为,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群众满意的政绩都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的政绩观也一定是从实际出发的。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是创造政绩的根本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尊重实践,勇于创新,做到科学筹划,科学决策,科学发展。要坚决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一定要眼睛向下,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追求实实在在的发展,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各级领导干部还需要进一步认清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记我们党的奋斗历史,牢记我们的历史任务,进一步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观念。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进取意识、节约意识,提倡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浮华,坚决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在艰苦奋斗中创造出群众满意的政绩。 

科学衡量和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衡量政绩的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领导干部的政绩,要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衡量和评价干部的政绩,一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干部的指标要全面,不能片面地只用经济指标来考核;要看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数字,坚决防止“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现象的发生;要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特别是把组织考核与群众口碑结合起来。对于那些受客观条件制约,可能一时很难作出大的成绩的干部,也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关心他们,相信他们,鼓励他们,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从长远看,领导干部只要树立了正确的政绩观,就一定能作出好的成绩,为人民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摘自摘自20093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学廉荐读

版权所有 2023-2027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苏ICP备11021512号-3

苏公网安备32031102000182号

地址: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221116

电话:0516-8388900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众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客户端

江苏省纪委清风扬帆公众号

徐州市纪委彭城清风公众号